第一条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各办公室计算机只允许接入党政专网和审计专网(内网),未经批准不准接入互联网(外网)。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研究确定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的数据资料,若违反规定,导致涉密信息被窃取或公布,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局属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不得进行以下有害操作:
1、在网络上散发不真实或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2、向网络上输入有害程序或信息,以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的活动;
3、通过互联网(外网)传递需要保密的文件和数据;
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5、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内容的信息;
6、将自己的口令、域名、帐号告诉他人,或窃取、冒用他人口令、域名、帐号上网。
第四条 为防止网络上的计算机通讯地址相互冲突及便于管理,所有联网的计算机的IP地址、计算机名称及计算机所属工作组等网络配置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不得随意设置、删除。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亦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系统和系统BIOS中的设置,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外来软件需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后,方可进网运行,非网上使用软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网络上安装。
第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守则》,如出现网络故障随时报告,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程序。